勞動法律法規: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在本單位特定崗位參與實際工作的過程,針對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基於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也可以由學校基於與單位的實習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事實上,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用人單位與非在校生之間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及其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用、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期間發生工傷後的經濟賠償糾紛。
實習期間,實習生要努力工作,註重實踐。
擴展數據: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以約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因特殊情況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當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在約定的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並承擔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生實習期間傷亡事故的處理。這部分內容很重要。從保護實習生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與實習單位約定,如果發生傷亡事故,由實習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傷亡待遇,避免失去法律依據,損害實習生權益。
4.實習生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爭議的處理。可以約定友好協商處理訴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實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