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處理事項由交巡警大隊事故科或執勤隊事故組辦理。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如下:
1,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2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吊銷證書;
2.造成重大事故的,負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標準是: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綜上所述,壹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當地急救電話報警,向警方提供準確的事故地點、傷情等相關信息,並聽從警方的指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