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條國家支持畜牧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規模化養殖發展,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畜牧業,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和宣傳,提供畜牧獸醫信息服務,促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五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畜牧業發展。
第八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養殖、飼養和運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