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支持畜牧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規模化養殖發展,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畜牧業;
2.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畜牧業,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3.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和宣傳,提供畜牧獸醫信息服務,促進畜牧業科學技術進步;
4.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
5.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6、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7.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養殖、飼養和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禽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育種、飼養、管理和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依照本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列入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