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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訊問後多久不拘留?警察讓我回去等通知。我好幾天沒打電話了。

壹般來說不超過24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分析

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強制傳喚是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中最輕的強制措施之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適用。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期限不超過37天。傳喚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不得超過37天。那麽罪犯也可以在受審的過程中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同時在庭審的不同階段會變更羈押。司法機關沒有辦理變更羈押相關手續的,不能隨意移送或者轉移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在掌握涉案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以對犯罪分子申請逮捕,因此在逮捕和拘留過程中,會繼續調查和審理犯罪事實。壹般情況下,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種,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如果超過了拘留期限,是不可能繼續拘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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