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MLM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向被發展人員計算並支付報酬,或者以支付壹定費用為條件,要求被發展人員取得加入資格,從而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並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的。,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從而形成線上關系,並根據線下人員的銷售業績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在《禁止MLM條例》中,等級關系的概念被反復提及。按照壹定的規律形成層級關系只是很多傳銷中的現象,只有與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有關才有可能涉嫌傳銷。
2010年5月7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足夠的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會員資格,並以發展人員數量為直接或者間接依據,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引誘或者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且級別在三級以上的有30余人。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