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事管理機構將對申請虛假資質、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處以吊銷相關執照、沒收船員適任證書並處以壹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相同等級、職務資格和航區的船員適任證書,並對違法記分進行扣分,采取相應的限制性措施。
3.內河船員使用虛假資質申請並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將吊銷相關執照並處以壹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相同類別和職務資格的適任證書。
4 .查處船員使用虛假資質申請證書時的其他違法行為。
(1)船長未如實填寫《船員服務簿》資質的,海事管理機構將處以2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並扣除相應的違法分。
(二)海事管理機構對塗改、篡改船員服務簿的船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和船員適任證書,並扣除相應的違法記分分值。
二。機構或單位面臨的行政處罰和限制措施
1.海員服務機構(含海員外派機構)、用人單位未定期或者不如實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提供虛假的海員資質信息,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相關機構和單位納入信譽管理,永遠無法享受無紙化遠程辦證、材料減免、郵寄等便捷服務。
2.航運公司(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虛報、瞞報船舶進出港信息,造成船員資質信息不實的,海事管理機構將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內陸港),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沿海港)。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