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擴展數據:
土地糾紛根據其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三類:
壹、無書面土地轉讓合同的糾紛案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多以口頭協議的形式相互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壹方要求收回分包、租賃、交換或耕種的土地,涉及如何確定土地的口頭協議。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有觀點認為,雙方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租賃、互換或代耕關系未依法成立或口頭約定應認定無效。
如果雙方對原口頭約定無異議,且實際發生了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事實,則雙方的土地流轉關系成立。只要土地轉讓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就應當認定口頭協議合法有效。
二、土地轉讓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在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方法律知識的相對缺乏和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地的流轉往往不報發包方備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1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合同無效。
三、土地互換期限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地流轉糾紛中,由於土地流轉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確定有兩種不同的方式。
壹是承包地以轉包、租賃、養殖等方式流轉,且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其次,承包地以互換方式流轉,沒有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也應按照《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請求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