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排除妨害糾紛的要素壹般包括:
1.受損的標的物依然存在,被所有人占有;
2.妨礙人以占有以外的手段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該行為具有持續性;
3.滋擾壹定是不正當的。
二、除梗阻與除梗阻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阻卻事由的適用範圍比阻卻事由更廣。妨害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的阻礙,可能造成也可能不造成實際損害。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並且在後果上已經有了壹定的結果狀態。比如衣櫃放在過道裏,阻礙了通道,受害人很難證明是否實際受到了損害,但可以證明確實受到了阻礙。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侵權人排除妨礙。
2.義務主體不同。
排除妨害義務的主體比排除妨害的主體更廣泛。排除妨礙義務的主體不僅包括實際侵權人,還包括具有某種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比如高速公路,兩車追尾,導致交通不暢,但還能行駛。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時清理現場,清除障礙物。又如:在壹個居民小區內,因需要外來人員承接加工工作,現場遺留的堆物影響美觀、交通或通風采光,權利人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人清除障礙。但排除妨害,權利人只能向實施侵權行為的實際侵權人申訴。
3.責任職能不同。
排除妨礙主要是壹種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法,不要求實際損害已經發生,也不是為了填補損害,主要起到預防可能損害的作用。排除妨礙在功能上不是侵權責任的預防方式。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應當具有壹定的結果狀態,已經造成某種輕微的實質性損害,且仍處於持續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條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