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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障礙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物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妨害排除糾紛是指因他人對物權的真實妨害而引起的以排除該妨害為目的的糾紛。妨害排除請求權是物權人在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侵害時,請求妨害人消除妨害,使其物權恢復到滿意狀態的權利。

首先,排除妨害糾紛的要素壹般包括:

1.受損的標的物依然存在,被所有人占有;

2.妨礙人以占有以外的手段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該行為具有持續性;

3.滋擾壹定是不正當的。

二、除梗阻與除梗阻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阻卻事由的適用範圍比阻卻事由更廣。妨害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的阻礙,可能造成也可能不造成實際損害。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並且在後果上已經有了壹定的結果狀態。比如衣櫃放在過道裏,阻礙了通道,受害人很難證明是否實際受到了損害,但可以證明確實受到了阻礙。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侵權人排除妨礙。

2.義務主體不同。

排除妨害義務的主體比排除妨害的主體更廣泛。排除妨礙義務的主體不僅包括實際侵權人,還包括具有某種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比如高速公路,兩車追尾,導致交通不暢,但還能行駛。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時清理現場,清除障礙物。又如:在壹個居民小區內,因需要外來人員承接加工工作,現場遺留的堆物影響美觀、交通或通風采光,權利人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人清除障礙。但排除妨害,權利人只能向實施侵權行為的實際侵權人申訴。

3.責任職能不同。

排除妨礙主要是壹種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法,不要求實際損害已經發生,也不是為了填補損害,主要起到預防可能損害的作用。排除妨礙在功能上不是侵權責任的預防方式。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應當具有壹定的結果狀態,已經造成某種輕微的實質性損害,且仍處於持續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條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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