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領結婚證的流程如下:
1,應用。雙方到任何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時,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復習。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該是沒有配偶的,有了配偶就變成了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次婚姻未解除,妳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也已構成重婚罪。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所有非法的性行為都沒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
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都是開放的。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周圍人認可。也就是說,它不僅對內擁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對外還擁有社會認可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壹切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沒有夫妻之名,群眾也不會承認他們是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沒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求,這是事實婚姻和法定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都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姻。
事實婚姻的要素
壹、男女同居(即男女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開始於1994年2月1之前;
二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三。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
所謂婚姻必備要件,就是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女20);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無配偶,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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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a)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雙方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