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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法制改革的主要特點

春秋時期法制改革的主要特點是諸侯國公布成文法,其中心內容是保護私有財產。

郭征“鑄刑書於鼎”

公元前536年,鑒於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鄭執政之子率先“鑄刑書於鼎,以為是國之習慣法”,這被普遍認為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鄧的《竹刑》

公元前502年,醫生鄧在鄭的次子寫了壹本竹簡,名為《竹刑》後,修改了鄭的法律。《竹刑》本來是私人作品,但在當時影響很大。鄧因其“私刑法”違反了“國家法制”而被執政黨處以極刑,但他的竹刑卻在鄭國流傳,並得到國家認可,從而成為官方法律。

晉國鑄刑鼎。

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陽將前朝統治者範編撰的刑書正式鑄於鼎上,公之於眾。《左公二十九年》:“冬,晉趙陽、荀銀帥為師邑汝濱,故賦晉國鐵桶鑄刑鼎,書範刑。“這是歷史上第二次宣布成文法。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爭議

晉國項叔曰:“人知紛爭,棄禮簽書。尖刀到了最後,他們會想盡辦法爭取。”“國家要亡了,制度就多了,這算什麽?”

孔子作為儒家的代表人物,對“鑄刑鼎”表示反對:“若升則亡,失則度。”“民在鼎中,何以為貴?”“壹個沒有秩序的國家怎麽可能存在?”

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

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舊的法律觀念、法律制度和社會秩序的否定,它打破了“刑不可知,權不可測”的信條,結束了法律的秘密狀態,使法制逐漸客觀規範,走向開放,開啟了古代法制建設的新紀元,是社會發展進入新時代的重要標誌。

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條件,幫助新興的地主階級通過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為各種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為戰國及以後封建法律的發展和完善積累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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