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證及反證
這種證明和反證是按照主張某壹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該事實存在來劃分的。這種證明是指壹方主張某壹事實,並出示能夠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是對方當事人為了否定或者推翻主張事實的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該事實不存在。
第二,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1.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根據民事訴訟中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直接證據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但可以與其他證據相聯系的證據,與證明、認定案件事實相同;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相對的,基於同壹證明對象;
3.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標準,應當以案件關鍵事實是否能夠直接證明來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的多樣性,介於兩者之間的壹些證據可以視為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5.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和研究整個案件的指南;能鑒別直接證據的真偽;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證明。
三、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根據證據的來源來區分的。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壹手材料”;派生證據是來源於原始證據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他人講述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照片及復印件、書證筆錄及復印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