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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事故的是個人還是公司?

收個事故就是追公司。

單位非法催收債務的,對組織、策劃、實施非法催收債務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討債罪的主體如下:

1.非法討債罪是壹般主體,既包括直接實施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的行為人,也包括雇傭、指使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人;

2、公司、企業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3.刑法分則等法律沒有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單位非法討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規定單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4.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傳播他人隱私。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軟暴力”是指行為人以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為目的,在相關場所對他人實施滋擾、糾纏、哄騙、聚眾等行為,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迫,或者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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