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權利法案》開創了現代國家的憲政制度,限制政府權力,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相互制衡,軍隊國有化,實現政府政權的公共權力屬性,保障人權和自由。
只有十三篇短文,但內容非常廣泛,意義重大。他們的特點不是列出什麽是允許的,而是限制什麽是違法違規的。這樣,壹切不受限制的東西都是“許可的、自由的”;換句話說,人的“自由範圍”很廣。事實上(本質上),社會中的人是按“自然法則”行事的,也就是他們以人性——理性來構建人類社會的基礎。也是人的“自由”得以實現的完整狀態。解釋:人類的社會關系是以“自然法”為基礎的,即“理性(人性)”;同時,基於自然的“自然狀態”對社會狀況進行不同的展示。這是來自人性的反思和證明。這壹點可以從以洛克為代表的思想家以及關於“理性”和“自然法”的論述中得到印證。這就是立法的本質,是對“惡”的遏制,而不是對自由的限制。
《權利法案》的頒布,繼《大憲章》(1215)的頒布和“議會制”的確立,最終徹底確立了作為“公權力”的國家權力,並提供了憲法保障。它還從“法”的根源上確立和保障了每個人的“人權平等”——人的“自然權利”的“自由”。這是基於人民同意和選擇的“政府(政權)”起源的法律標誌。這就是建立在《權利法案》制定基礎上的“光榮革命”的本質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