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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的法律淵源1689

1689年,英國議會頒布了第壹部關於“權利與自由”的權利法案(全稱《國家權利與自由及王位繼承宣言》),確立了議會制。議會有“兩院”,是唯壹的立法機關,決定最高立法權,形成“英國的議會民主制”;確保議會的立法權、財權、司法權和軍權即“三權”的分離和平衡;國王失去了作為專制君主的專斷權力。如“未經授權以國王的權限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的權力為非法權力(第1條)”,“以國王特權為借口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超過國會許可的期限或方式,為非法(第4條)”;軍隊國有化,“平時在王國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經國民議會同意者除外”(第6條);人民享有上天賦予的壹切權利和自由,即使“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對這種請願的壹切定罪或控告都是非法的(第五條,***13)”。

英國的《權利法案》開創了現代國家的憲政制度,限制政府權力,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相互制衡,軍隊國有化,實現政府政權的公共權力屬性,保障人權和自由。

只有十三篇短文,但內容非常廣泛,意義重大。他們的特點不是列出什麽是允許的,而是限制什麽是違法違規的。這樣,壹切不受限制的東西都是“許可的、自由的”;換句話說,人的“自由範圍”很廣。事實上(本質上),社會中的人是按“自然法則”行事的,也就是他們以人性——理性來構建人類社會的基礎。也是人的“自由”得以實現的完整狀態。解釋:人類的社會關系是以“自然法”為基礎的,即“理性(人性)”;同時,基於自然的“自然狀態”對社會狀況進行不同的展示。這是來自人性的反思和證明。這壹點可以從以洛克為代表的思想家以及關於“理性”和“自然法”的論述中得到印證。這就是立法的本質,是對“惡”的遏制,而不是對自由的限制。

《權利法案》的頒布,繼《大憲章》(1215)的頒布和“議會制”的確立,最終徹底確立了作為“公權力”的國家權力,並提供了憲法保障。它還從“法”的根源上確立和保障了每個人的“人權平等”——人的“自然權利”的“自由”。這是基於人民同意和選擇的“政府(政權)”起源的法律標誌。這就是建立在《權利法案》制定基礎上的“光榮革命”的本質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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