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宅基地在農村是很常見的交易。買賣宅基地時,要寫買賣合同,證明雙方買賣行為真實有效。買賣合同是交易過程中的必要環節,也是發生宅基地糾紛時處理糾紛的依據。未轉讓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再來看看其他村村民買賣宅基地的合同。首先,這是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農村房屋很正常,這是我國廣大農村的普遍現象。他們可以購買另壹家的舊房基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建房使用的其他房屋,因此買賣協議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有效。沒有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是因為政策原因。轉移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未辦理轉移登記不影響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民法典(2021.1.1有效)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宅基地買賣合同在主體有問題、非法轉讓的情況下無效,但未轉讓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有效,因為轉讓不是宅基地買賣合同的必要條件,但不是由於政策原因。只要屬於上面給出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有效的幾種情況,合同都是有效的。以上是找法網小編的內容。法律地圖有在線律師。如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