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糾紛可以由下列部門處理:
1,當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尋求調解;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如果發生肢體沖突,當事人可以找公安部門處理;
3.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壹,農村糾紛對社會有影響嗎?
矛盾糾紛是任何社會都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我們不能回避爭端,而應該正視爭端,采取積極措施解決爭端。要建立健全包括糾紛解決機制在內的各種社會管理制度,使各種糾紛和矛盾在社會管理機制的良好運行中得到化解。
1,村幹部作風不良引發的糾紛。壹些農村幹部作風不民主,決策不透明。他們對“兩公開”的公開不及時、不具體,甚至在村務公開中弄虛作假,使群眾無法及時了解村務和財務工作的情況,侵犯了農民的知情權。有的村幹部以權謀私,違法亂紀,貪汙腐敗;還有村幹部任人唯親,拉幫結派。所有這些都會引起人們的反感和對抗。
2、土地征收補償糾紛。在土地補償方面,關於補償標準、補償款發放、侵害農民利益的事件頻發。此外,農村環境汙染引發的糾紛也相應增多。近年來,鄉村企業有了很大發展。但村辦企業普遍規模小,技術落後。此外,壹些相關部門監管不力。企業廢水、廢氣、廢料不同程度隨意排放,汙染空氣、農田、水源,導致農村生態環境惡化,引起群眾不滿。由於汙染問題,群眾和企業主之間經常發生摩擦或糾紛。
3.家庭和鄰裏矛盾。家庭矛盾和鄰裏矛盾是傳統的農村矛盾糾紛,而且占很大比例。家庭矛盾主要表現在子女不孝、婆媳不和、夫妻不和。鄰裏之間的矛盾主要是因為交通、排水、宅基地邊界劃分等方面的矛盾。近年來,由於各種原因,家庭與鄰裏之間的矛盾呈上升趨勢。
4.農村領導班子換屆選舉引發的爭議。三年壹次的村委會換屆選舉是農村民主自治管理的重要環節。但在選舉過程中,受利益驅動,往往會產生各種矛盾。比如勝負矛盾,行賄受賄等等。
5.黨支部和村委會的權力鬥爭。在壹些農村地區,兩委職責不清,工作無序,權力分配不平衡,導致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矛盾突出,影響村務公開的公平和效率。有的地方兩委在選人用人上“圈”任命人;在具體工作中,有的幹部不溝通、不商量,而是“各取所需,各彈各的調”,讓村民無所適從;有的村黨支部在“家長式”和“集中討論”上下足了功夫,影響了村委會的工作積極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