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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有哪些事項要及時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告的事項是: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方案;政府捐贈和社會接受的救災、補助等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三類:①村級政務公開。主要是指上級政府和職能部門下達的、村民委員會協助辦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務。壹般包括各級黨委政府的支農惠農政策,如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救災資金的發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大病救助的實施、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種糧直補、農機具購置補貼、宅基地審批、退耕還林還草現金、國家其他補貼農民和村集體的政策的落實等。這些內容既涉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又涉及村民自身利益。特別是最近幾年國家實施了壹些新的政策,增加了農業投入,增加了對農村的轉移支付,應該向村民公開。②村級財務公開。在村務公開的內容中,財務公開是核心,也是村民最關心的重要內容。財務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情況、村集體經濟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村幹部報酬情況、農村集體資產和資源處置情況、集體債權債務情況、村內籌資籌勞情況、社會各界對農村建設項目的支持情況、各類資金及其使用情況等。在財務披露中,要特別註意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披露原始憑證和憑證,這是其他壹切披露的基礎。(3)村民自治事務公開事項。村民自治事務是指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由村民討論決定的事務,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它是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本村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和土地流轉情況;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村公益事業建設承包方案;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安排和工作報告;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方案,應當及時公布,由村民監督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當地人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後,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公開,接受本村的民主監督。村務公開的目的是讓村民監督村民委員會,促進基層民主,實現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開的事項涉及方方面面,各村具體情況不同,公開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必須遵循壹個原則:凡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凡是涉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事項,凡是村民關心和想知道的事項,都要及時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否則村務公開就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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