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看看法律是怎麽說的。
1.本案的定罪
本案中,楊某不僅實施了投擲危險品的行為,還造成了九頭羊的死亡。雖然說是放在自己的地裏,放了兩個警示牌,但是因為地裏是空曠的,楊知道羊經常來偷食,所以為了排除對不特定牲畜(他人重要財產)的傷害危險,只放兩個警示牌顯然是不夠的。因此,本案認定投放危險物品罪符合法律規定。
2.關於這個案子的判決。
楊燦之所以被判處低於法定刑,真正管用的是被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符合法律規定嗎?主動去投案?然後呢。如實坦白?符合兩個條件的,屬於自首,自首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法定情節。本案法定刑從三年開始,實罰壹年半,緩刑兩年,是減輕處罰而不僅僅是從輕處罰。法律上只有從輕處罰才能突破法定刑,從輕處罰只能在法定刑下限以內,但不能突破法定刑。
所以,如果楊沒有自首,即使賠償了損失,取得了諒解,也不可能判三年以下,因為賠償損失和諒解只是酌定減輕情節而不是減輕情節。也就是說,如果楊在被傳喚後沒有主動到案或者到案後沒有如實供述,按照目前的罪名,即使賠償了羊主人的損失並取得諒解,也將面臨至少3年(可能適用緩刑)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妳會覺得他更委屈嗎?
3.此案對世界的警示意義。
莊稼被牲畜破壞了怎麽辦?
楊本來就是受害者。由於方法不當,他不僅損失了財產,還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真的嗎?有理變無理?。
這個案例也警告人們:
壹方面,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保留好證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受損場地的所有者完全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請求權。
另壹方面,即使妳想在自己的莊稼和田地裏投放有毒物質,妳也應該采取足夠的安全預防措施。除了警示標誌,還應采取圍欄或蹲下等措施,防止悲劇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