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團結。友善,勤奮,自強,敬業,奉獻。10公民道德基本規範在調整整個公民與社會、國家和他人的關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壹般來說,這些功能可以被認識和劃分為:“愛國主義”主要調節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守法”是“愛國”規範的延伸,主要規範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即以“守法”作為公民對國家道德責任的“底線”;“禮”主要規範公共場合的道德行為,禮貌是公民在公共場合應當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準則;“誠”主要是規範公與公關系中的道德行為,是對“禮”這壹規範的進壹步深化和升華,即古人所說的“外禮,內誠”;“合壹”主要規範公民之間的道德關系,強調公民之間的親和力;“友愛”和“團結”是同壹層面的道德規範,功能相似,但更註重公民之間的道德關系。“勤儉”主要是對公民個體的道德要求,節儉的道德品質更多地表現在公民個體的行為上;“自強”主要是要求公民的道德品質,與“節儉”是同壹道德標準;“奉獻”主要調節公民與職業之間的道德關系;“奉獻”主要是規範公民與社會的道德關系,延伸公民對待他人的道德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對上述10公民道德基本規範功能的理解和劃分,僅著眼於基本方面。在公民社會的實際道德實踐中,各種公民道德規範的功能往往是相互滲透、交叉並行的。比如,規範公民與國家關系的道德規範永遠是規範公民之間關系的道德規範,規範公民之間關系的道德規範也具有規範公民與社會關系的功能。與國家關系的功能。因此,對公民道德規範的具體功能不能絕對理解和分割,而應明確其主要功能,並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其其他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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