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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住宅管理規定

村民自建房屋的管理規定如下:

1,不允許農民建高層住宅。可建層數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壹般不允許建三層以上的房屋;

2.未經批準是不允許蓋房子的。在建造房屋之前,建築公司或專業施工隊應首先出具施工圖紙,並向政府提交申請。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不允許邊批邊建;

3、不準隨意翻修房屋。更新改造舊房、危房,需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農村自建房的標準如下:

1,農村居民須年滿18周歲且符合人戶分離條件;

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3、農村居民必須蓋房子;

4、農村村民在租賃、出賣原有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5.嚴禁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6.農村居民住房定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的定額面積為180m2,使用農用地的定額面積為140m2。

綜上所述,建設方需要向村委會申請建房,並通過村民會議。提交原宅基地使用證、戶籍證明、自建房施工圖及方案圖、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經鄉鎮政府審批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再建房。

法律依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應當以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為指導,對村莊和集鎮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住宅用地布局和用地規劃、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相關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項目和重點地段的具體安排。

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照集鎮建設規劃的內容,主要對住房和供水、供電、道路、綠化、環境衛生和生產設施等作出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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