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別墅的花園權,實際上涉及到別墅小區土地使用權的享有。根據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性質,即房屋(包括別墅)和附著土地的權利是統壹的,簡而言之,房屋屬於誰,相應的附著土地權利也應屬於誰。購房者買別墅,買的不僅僅是別墅(房屋所有權),還有附屬土地、花園土地使用權。別墅交付後,原本由開發商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已隨別墅壹起轉移給業主。因此,開發商開發的別墅壹旦出售轉讓,包括別墅花園在內的小區土地使用權將歸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不再享有包括公共花園、公共道路在內的小區土地的任何權利。別墅花園是業主的,開發商無權控制。業主對花園的享用權包括兩種形式:* *自有和獨有。這就涉及到小區業主享有小區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式。別墅的土地使用權不同於多層和高層住宅,多層和高層住宅的土地使用權也是業主所有。但由於多層和高層房屋三維空間的特殊性,不方便也無法區分哪塊土地使用權屬於哪壹個業主。因此,多層和高層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歸小區業主所有。與別墅尤其是獨棟別墅不同的是,建築物占用的土地可以單獨歸每棟別墅的業主所有,與別墅相鄰的花園也可以作為私家花園單獨供業主享用。因此,別墅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享有方式可以與多層、高層住宅小區相同,也可以完全分為業主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