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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板簽了協議,承諾離職後三年不在本地區從事這個行業。這個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該協議的有效性值得懷疑。這種約定屬於競業限制,但《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所以規定妳三年內不得從事本地區本行業工作,超過了法定期限。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有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即未從事原行業工作的經濟補償)。如果老板不交費,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簽署離職後不進入某個行業的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員工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競業限制期間,由原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視為員工與單位之間存在競業限制協議,該承諾有效。?

2.如果不符合上述情況,由於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承諾書只是員工的單方行為,對員工沒有約束力。

如果員工離職後簽署了不進入某個行業的承諾書,在法律上屬於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對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在競業限制期間,原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且根據規定,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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