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自建房屋管理規定如下:
(1)不允許農民建高層住宅。可建層數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壹般不允許建三層以上的房屋;
(2)未經批準不得建房。在建造房屋之前,建築公司或專業施工隊應首先出具施工圖紙,並向政府提交申請。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不允許邊批邊建;
(3)不準隨意翻建、改建房屋。更新改造舊房、危房,需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築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自建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並申請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