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保留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是合法的,保留的征地補償費不得挪用。
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
1,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屬於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青苗補償費是對失地農民財產損失的補償,權屬原則是誰種了誰歸他。承包方以轉包、租賃等方式將承包土地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青苗補償費歸實際出資方所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征地和安置補貼
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民失去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安置。被征地農民放棄統壹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已領取的征地安置補助費。
3.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雖然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即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時,應當有18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但被征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或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對其進行承包或補償其承包經營權的損失,即支付壹定的土地補償費。
二、村提留的征收標準
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按年征收,不得跨年度預收。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夏秋兩季組織采集壹至二次。收取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總額以村為單位計算,不超過上壹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1997的預算為基礎三年不變。其中,村提留比例不得低於村提留鄉統籌費總額的50%。
三、村提留收繳程序
1.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實行預決算制度。村提留預算計劃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統籌費預算計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連同本鄉(鎮)範圍內的村提留預算計劃壹並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2、向農民收取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要如實填寫農民負擔監督卡,於每年5月底前發給農民;
3、向農民收取村提留和鄉統籌費要開具省級統壹理發專用收據;
4、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征收結果和決算要如實向農民公布。
以上是關於村裏征地留款對妳來說是否合法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村征地留款的合法性取決於村委會主體的態度,征收後會給農民壹定的補償,留款的征收要按照壹定的標準進行,壹般不低於總籌款額的50%,征收程序也比較簡單。可見,多了解壹些法律知識,對我們的生活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