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於提供、保持或者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質及生物活性,能夠增加農產品產量,或者改善農產品品質,或者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材料。
臨時註冊需要法人對肥料產品試銷進行田間示範試驗,生產者需要申請臨時註冊。正式註冊需要法人進行田間示範試驗,嘗試銷售可以作為官方商品的肥料產品,生產者需要申請正式註冊。
凡在工商登記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申請肥料登記。
在申請肥料正式註冊之前,生產者必須在中國進行標準化的田間示範試驗。
第壹條為確保春耕期間化肥供應和價格的基本穩定,減少國內鉀肥資源消耗,滿足國內鉀肥需求,滿足臺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後應急用肥需求,構建功能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國家商業化肥儲備管理體系,規範各有關方面行為,制定本辦法。
: 1.生產經營違反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肥料產品含量合格,水分不合格產品貨值不足5000元的,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1000元。
2.生產經營違反第(壹)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低於註冊標準1%,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