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單上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
2.應核實存款證明的真實性;
3.存款證明內容的真實性被證明後,存款人的權益需要得到法律保護;
4.印章不清晰不會影響存單的用途和法律效力。
存款證的安全特征:
1.存單上通常會有防偽水印,在正常光線下不易察覺,但在燈光或側光下可以清晰看到;
2.存款證明也可能含有磁性墨水痕跡,其中含有磁性顆粒,可通過專用設備驗證;
3.有的存單會使用特種紙,具有壹定的防水防撕特性,以增強存單的耐久性;
4.為了防止偽造和篡改,存款單上的印刷通常非常精細,包括微型字符和精確的圖案;
5.存單的編號系統也是其防偽特征之壹。每張存單都有唯壹的編號,便於跟蹤和核對。
綜上所述,雖然存款證明的印章不清晰,可以重印而不影響其使用,但存款證明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驗證性以及存款人權益的法律保護是保證存款證明法律效力的關鍵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壹百壹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