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令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下令交出土地的具體程序是什麽?
(1)集體土地批準征用為國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失地保護到位。政策依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十七條:未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征地補償費足額支付的,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支付土地。
(2)鄉鎮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初步方案。
(3)市國土局公示征地拆遷補償住房初步方案,告知聽證權利,聽取意見;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聽證,鄉鎮應當配合聽證。
(4)市國土局向市政府提交方案,市政府批準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
(5)市國土資源局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鄉鎮組織評估機構的選擇。選聘工作是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公司的選聘過程。
(7)評價機構組織評價。被征收人拒絕評估的,應當進行公證評估。
(8)鄉鎮與被拆遷人協商補償安置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商不成的,鄉鎮形成協商記錄,送達安置房選擇通知書。
(9)鄉鎮擬定具體補償安置方案,報送市國土局。
(10)市國土局下達補償安置初步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聽取其意見。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市國土局召開聽證會聽取其意見,鄉鎮配合聽證。
(11)市國土局出具移交土地決定書,交付被征收人。
(12)被征收人不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市國土局和鄉鎮* * *都要應訴。
(13)市國土局催交土地。
(14)被征收人不履行移交土地決定的,由市國土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5)法院受理審查並裁定執行。法院收到市國土局的申請後,會在五天內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移交土地的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強制執行是指法院會強制當事人搬出,並將相應的土地和建築物交給市國土局。市國土局將地上建築物移交給該地塊所屬鎮,或自行組織拆遷。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是指相關單位在申請強制執行和實施強制執行前,應做好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