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為銷售而持有的產成品或商品、在產品、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種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包裝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壹般來說,企業的存貨包括以下三類有形資產:
(1)在正常的商業過程中為銷售而儲存的存貨。這是指企業在正常過程中處於待售狀態的各種商品,如工業企業庫存的產成品和商品流通企業庫存的商品。
(2)為了最終出售正在生產的存貨。這是指為最終銷售而正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各種貨物,如工業企業的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和委托加工物料等。
(三)為銷售而生產商品或者為消費而提供勞務的存貨。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儲備的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四十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重大財產轉讓、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出現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的事項的,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定價。
第五十條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委托評估相關資產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執業準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