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責任: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4.未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款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青少年違法行為的處理如下: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從未成年人犯罪的認知能力、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方面予以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十七條之壹
年紀較大的罪犯比較寬大。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