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書,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書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地產登記證書,由有關部門予以沒收,相關責任人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壹,民事責任。即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根據損失情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行政責任。相關責任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印章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65438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偽造不動產權證書,可能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中的“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證明身份、權利義務或者其他事實的證件,如工作證、結婚證、戶籍證明、營業執照、駕駛證、律師執照等。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此宣布,我們將嚴厲打擊假冒權利人或使用虛假材料騙取不動產登記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堅決用法律手段維護不動產登記安全和政府公信力。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在與他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時,要謹慎從事,保持必要的警惕,鑒別證件、證書的真偽,避免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