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體系是壹個國家各種法律監督的有機統壹體。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體系。
(1)國家監督
1.國家監督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國家監督,即國家機關依法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這種監督可能因實施監督的機關不同而有不同的內容和方式,但作為壹種國家監督,具有相同的特點:
(1)合法性。
(2)嚴格的程序性。
(3)直接效力。
2.國家監督的類型
國家監督可分為三類: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監督
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壹,立法監督。
第二,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2)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以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為基礎的。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對審判機關的監督是以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為基礎的。
第壹,檢察機關的監督。
第二,對司法機關的監督。
(2)社會監督
1.社會監督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社會監督,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政治或社會組織及公民進行的沒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社會監督因具體的監督主體和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但作為壹種社會監督,它具有同樣的特征:
(1)普遍性。
(2)啟動性。
(3)識別。
2.社會監督的類型
社會監督按具體主體可分為政治或社會組織的監督、輿論的監督和公民的監督。
(1)政治或社會組織的監督
(2)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主要是指新聞輿論監督,是借助媒體進行的。
(3)公民的直接監督
公民的直接監督指的範圍很廣,特別是指國家機關、政黨、政治或社會組織運用公共權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