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被扣押的手機被沒收後不會被起訴。壹般來說,不允許帶手機進監獄,警察進監獄會檢查。當被拘留者被拘留在拘留所時,他或她將被檢查他或她的人身和他或她攜帶的物品。嚴禁攜帶違禁品進入拘留室。
2.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被羈押人在看守所羈押時,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攜帶違禁品進入羈押室。
在押人員的非生活用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統壹保管。看守所民警當面與在押人員核對,然後填寫在押人員臨時物品和現金收據(壹式三份,在押人員壹份,物品和現金保管室壹份,看守所留存壹份作為存根),註明物品和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性,由看守所民警和在押人員簽字。
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看守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及涉案物品交接清單(壹式三份,被拘留人壹份,看守所壹份,拘留決定機關壹份),由被拘留人、看守所民警、被拘留人簽字確認,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後,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建立在押人員財產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在押人員的財產。在押人員物品的領取、保管和購買應當登記清楚,賬目清楚。采購商品僅限於日用品和食品,商品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市場價格。
看守所應當對被羈押人的親友轉交或者郵寄的財物進行檢查和登記。必需品交給在押人員,現金由看守所保管。非必需品,看守所不收,不保管。
第四十四條看守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在押人員提供飲食,並尊重在押人員的民族飲食習慣。
二、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被羈押的人所觸犯的法律是不同的。看守所壹般關押有違反行政法規行為的人;看守所關押的多是觸犯過刑法的人,如經歷過犯罪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判不滿壹年的人;
2.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被羈押,或者法院判決應當進行司法羈押的對象;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是依法被逮捕的人,或者是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3.看守所的監管活動由當地檢察院監督,管理依據是刑事法規;看守所的監管活動不受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監管,而是依據《治安管理條例》進行;
4.看守所是刑事違法的羈押場所,是為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設置的,具有保安性質;但看守所針對的是行政處罰,是處罰場所,所以有處罰場所。看守所羈押被羈押人應當由兩名以上警察執行。女性被拘留者的身體檢查應由女性警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