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可以要求十倍價款的賠償。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三倍。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執行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食品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召回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但是,食品生產者可以繼續銷售因標簽、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召回的食品,前提是采取了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和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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