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要求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罪或者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可以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如果查實,將涉嫌刑法上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這種情況下,會以欠薪罪對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刑事處罰,並督促用人單位盡快支付工資。近年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量刑標準越來越嚴格,因為很多案件難以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或者證據材料不全,導致公安部門很少受理勞動局移送的欠薪案件。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作為行政執法單位,不具有行政強制權。即使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調查核實,用人單位確實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但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借口或者實際上沒有可執行財產為由進行支付,那麽勞動局也沒有其他強制執行措施,只能在行政復議期和行政訴訟時效期滿後,將案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