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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和勝訴後支付的訴訟費,被告是否應該賠償原告?

可以,如果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可以直接支付給原告,原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退還訴訟費,由被告交給法院。

法律分析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應當交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壹般由原告預交,判決下達後由敗訴方承擔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當事人需要持交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交款,然後持銀行交款收據到法院開具預付訴訟費專用票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在判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案件經人民法院復核,原告勝訴的,原高院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退還其交納的訴訟費用或者要求被告隨判決書交納訴訟費用。被告是否按規定交納訴訟費,與原告無關,人民法院不能以被告未交納訴訟費為由,拒絕退還原告預交的訴訟費。被告敗訴,無錢支付訴訟費或者拒不履行支付訴訟費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生效。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退還勝訴方預交但由其承擔的訴訟費用,敗訴方應當向人民法院支付,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由敗訴方直接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絕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 * *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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