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職工福利費的基數是實際工資還是應付工資。在實踐中,壹些企業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稅收遵從的角度來看,壹般會按照應付工資乘以2%的口徑計提。企業為職工工會撥出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裏的工資薪金定義取自《企業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職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其他與職工就業或受雇有關的費用。企業在支付職工工資時扣除的社保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個稅,是職工應當承擔和繳納的錢,不屬於企業可以稅前扣除的費用,所以不能以實際工資作為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65,438+04%的,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企業按工資總額不超過2%的比例撥交的工會經費,應當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專項資金,用於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是允許扣除的。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發生變化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