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理論上講,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區分了不同規範性文件的主體,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等法律文件。在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屬於行政法規。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規範性文件是否屬於法律,應當由文件的作者而不是文件中使用的文字來判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國務院制定的,所以不是嚴格的法律,而是行政法規。但行政法規也屬於立法活動,理論上把行政法規納入廣義的法律範圍並無不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