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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第壹,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行為人不得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嚴重違反法律的生效要件,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有以下幾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損害國家利益的;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第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行為人意誌不真實的民事行為,法律賦予行為人撤銷權,決定了行為的效力。有以下幾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嚴重誤解;

(二)顯失公平的;

(三)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侵害非國家利益的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遭受損失的人有權撤銷,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該行為。但是,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未確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成立後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行為,其效力需要由有權利的第三人的意誌決定。可撤銷行為與可撤銷行為的區別在於,可撤銷行為在撤銷前有效,撤銷權是行為的壹方當事人;效力未確定的行為在確定之前處於效力不確定的狀態,有權確定其效力的人是該行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動詞 (verb的縮寫)公民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類。物權包括物權和債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另外,知識產權中既有人身權,也有財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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