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以防止被保護人轉移財產。法院收到申請後,壹般在保全材料齊全後立即執行保全,最長不超過5日。申請財產保全時,需要繳納相應的費用,壹般由敗訴方承擔,但申請人需要先行支付。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此時當事人不需要交費。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債務人試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需要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勝訴後判決能夠執行。
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財產保全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也有財產保全的規定,適用於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申請條件、審查標準、執行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4.在地方性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地方人民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則和操作流程。
綜上所述,申請財產保全是必要的,可以在起訴前進行,也可以在起訴後進行,以防止被保護人轉移財產。法院壹般會在5日內進行保全,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申請人必須先行支付。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不需要繳納費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申請財產保全,以保證勝訴後判決能夠執行,防止債務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三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