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鑒定為輕微的,公安機關將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行為人承擔被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鑒定結果為輕傷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無刑事責任年齡,即14周歲以下,不會對任何犯罪負刑事責任。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罪名外,未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