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繳納壹年失業保險費;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以內(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規定的,須已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確認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含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3.已辦理靈活就業(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就業登記手續。
縣級以上財政和人社部門可以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貼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根據工作量、專業性、有效性給予壹定補貼。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根據服務人員數量、效果和成本給予壹定補貼。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以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範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就業補貼管理辦法》。
第四條就業補貼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和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貼兩類。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同壹項目就業補貼資金補貼在失業保險待遇中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能重復享受。
第五條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並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資格證書,下同)的五類人員,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各地要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行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適當提高指導目錄中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度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學生參加勞動預備培訓,同時給予壹定標準的生活費補助。
(2)對合格的企業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依托其所在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可的培訓機構參加企業舉辦的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或企業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學徒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職工,經過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或者企業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3)基於項目的人才培訓。各地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提供免費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式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