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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的內容是什麽?對中國有哪些影響?

第21 * * *條分為5號,1號有4條,是關於日本要求接受舊德國在山東省的權利,擴大築路、定居、通商的權利。2號文的7項內容,要求將日本在關東租界、南滿鐵路、安豐鐵路、吉昌鐵路的權益再延長99年,以及日本人在內蒙東部、南滿的開礦、定居、貿易權。

三號有兩項,要求日本壟斷漢陽、大冶、萍鄉的煤鐵工業。4號要求中國不得將其沿海港口和島嶼割讓給其他國家。5號文第七條要求中國政府聘請日本人擔任軍事和金融顧問,日本顧問的人數應多於其他國家顧問的總數。中國警察由中日聯合組建或聘請日本顧問。

中國軍隊所需的軍械裝備由日中合辦的軍械工廠提供,或從日本購買。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省的鐵路建設權交給了日本。

承認日本在中國各地醫院、寺院、學校的土地所有權,承認日本的“教權”。第二十壹條所有條款不是北洋政府簽署的最終條款,而是中日人民第四次條約。

後續影響:

日本取代了德國在山東的特權。雖然中國參加了第壹次世界大戰,是戰勝國,但在巴黎和會上,他提出了廢除外國在中國的勢力範圍、撤走外國在中國的駐軍等七項要求,希望取消日本強加的“二十壹條”和換文,但列強紛紛拒絕,並簽署了德國在中國山東的權益轉讓給日本,成為五四運動的導火索。

這個條約的某些部分影響了其他國家在中國的利益。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壹些條款在1922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

月日,美國國務卿布賴恩給日本和中國政府打電話,稱“任何協議或承諾...有損於中華民國的政治或領土完整,或有損於中國的國際政策(即門戶開放政策),則不能承認”。這就是後來幾十年美國對華政策的核心——“不承認”政策。

此後,第四人民條約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到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被徹底廢除。

擴展數據:

歷史背景

1914年,日本《朝日新聞》刊登了日本即將向中國提出的《新中日議定書》第六條,其中規定“當第三國侵犯支那及國之和平,或領土保全有危險時,日本帝國政府得於此刻采取必要之措施”,“支那及國不得妨礙日本帝國政府之上述行為”。

“在軍事上有必要的地方臨時使用”、“未經兩國政府承認,不得與違反本協定的第三國簽訂條約”等條款,類似於日韓合並前日韓兩國簽訂的議定書副本。同年,第壹次世界大戰爆發,袁世凱政府要求德國將侵占的山東半島權益歸還中國,但遭到拒絕。

當時美國的註意力已經轉移到歐洲,而英國則希望日本能成為其在遠東的盟友。8月23日,日本對德宣戰,出兵占領德國在中國的勢力範圍山東半島。1914 165438+10月18、中國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從中國撤軍。1915 65438+10月7日,中國政府再次要求日本政府撤軍。

百度百科-第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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