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指出:“子公司是母公司擁有全部股份或者控制權的企業法人。”根據實際控制原則,子公司可分為:
(1)全資子公司。如果母公司應該持有壹家公司100% %的股權,那就是全資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同於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根據我國原公司法的要求,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可以獨立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壹般企業不得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只能共同設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獨立投資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分支機構。因此,在相當長的壹段時期內,集團公司壹般不會設立新的全資公司。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第58條規定了“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性。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母公司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因此,全資公司將成為子公司的重要形式。
(2)絕對控股子公司。如果母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的股權,並對B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那麽B公司就是母公司的絕對控股子公司。
(3)相對控股子公司。如果母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下的股份,處於第壹大股東的地位,並且母公司能夠控制B公司的董事會,那麽B公司就是母公司的相對控股子公司。如果B公司的股份(或出資)是分散的,那麽即使母公司持有B公司很小比例的股份,B公司也可以成為實際控股子公司,從而掌握其實際經營的控制權,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經理等關鍵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