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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壹是審批原則

(壹)原批準規劃區的開發建設已經完成,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擴大規劃用地範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以申請擴建。

(二)國家級開發區的擴建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和規劃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申請擴建應符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按規劃占用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相關手續,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的工作和生活。

(四)申請擴建國家級開發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65,438+0.申報前兩年主要經濟指標保持連續增長,投資環境綜合評價綜合指數排名第25位。2.年工業產值40多億元/平方公裏。3.全年稅收達到65438億元。4.年出口額達到5億美元。5.實際吸收外商直接投資65438億美元。

二、審批流程

(壹)國家級開發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溫溫正式提出擴區申請。

(二)由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商務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提出初審意見。

(3)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初審意見壹致的基礎上,由商務部起草請示報告,經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會簽後上報審批。

(4)經批準後,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函批復。

三。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國家級開發區的綜合經濟發展。(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出具)(2)國家級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及工業、倉儲、房地產等規劃用地面積和比例,開發區批準文件及文本、說明書和圖紙等。(* *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及所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 (三)國家級開發區依法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4)國家級開發區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五)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或核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所在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圖紙和文本,應當標明國家級開發區的現有位置、擬擴建區域的位置和明確的界限。(加蓋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和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章)。

(六)國家級開發區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情況。

法律依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幹政策暫行規定》第四條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批準文件驗放。

經海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按實際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產品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規定的以外,免征出口關稅。

(四)保稅貨物轉內銷的,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並經海關同意,照章納稅。其中,國家實行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辦理進口手續,申領進口許可證。

(五)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的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經海關審核,並憑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免征進口關稅。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機構或者派出監管小組,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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