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是指應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規制的低價傾銷行為,而不是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掠奪性定價行為。
即不需要界定是否構成低價傾銷的不正當競爭。
管理
法律或司法解釋對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沒有特別規定,按照壹般侵權案件確定管轄。
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或司法解釋對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級別管轄沒有專門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假冒偽劣糾紛等知識產權糾紛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
即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低價傾銷引起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法律的適用
處理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確定案由應註意的問題
壹般來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稱為低價傾銷或傾銷。對於低價傾銷,除了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處外,受到損害的競爭對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對於這種民事糾紛,應該認定為低價傾銷糾紛。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低價傾銷糾紛僅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包括《對外貿易法》和《反傾銷條例》規定的傾銷和反傾銷行為,也不包括《反壟斷法》第1條第壹款(2
為了進壹步明確這壹點,將2008年《條例》中的“傾銷糾紛”修改為“低價傾銷的不正當競爭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