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商法的特點
1.形式:強調主體資格。
2.本質:意思自治。
3.邊界:權利不得濫用。
4.後果:賠償/補償。
二、刑法的特征
1.形式:罪刑法定。
2.本質:行為無價值;結果壹文不值。
3.經常越界侵犯行政處罰。
4.嚴懲的立場。
5.刑法對民事行為和稅收行為進行評價,是對法律責任的最終評價。
因為民商法和刑法不是同步發展的,產生的資源不可能是對等的。壹般來說,民商法和刑法都比較發達,理論資源也比較豐富。民商法屬於私法,刑法屬於公法。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保護個人壹般生活關系的基本價值來維護和平與安全。刑法作為壹種公法,處於國家權力主導的法律地位。只要主體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就應該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
民商法是矯正性的,刑法更是懲罰性的。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根據民法或者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因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采取刑罰和非刑罰處理的形式,其中刑罰是所有制裁中最嚴厲的,涉及行為人的人身、財產等重大權益。壹旦實施,行為人的自由可以被限制,財產會喪失,精神會受到損害,甚至生命會被剝奪,而且實施後大多是不可逆的。
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由不同領域的法律部門組成的,這些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適用上有壹定的優先順序。所謂刑法二階,是指刑法並不懲罰所有的危害行為,而是在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規範無法調整的情況下進行第二次調整。即只有在使用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仍無法遏制的情況下,才能在立法上將某壹行為界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