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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第壹,代理行為的後果應該由誰來承擔?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法行使代理權。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和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委托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的,應當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除緊急情況外,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依法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的;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因其他原因消滅。

法律客觀性:

民法6868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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