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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簽名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網友妳好!希望我的法律知識能幫到妳!

根據妳提供的信息,我認為:

首先,毫無疑問,燃氣公司和A有供氣合同(否則,燃氣公司不會主動幫助壹個非合同方花費人力和時間檢查安全情況)。在該合同中,檢查燃氣安全是燃氣公司的義務,燃氣公司到A家檢查是履行義務的行為;另壹方面,燃氣公司為當事人的安全實施檢查,甲家有權利也有義務為燃氣公司工作人員檢查安全情況提供便利。因此,甲家以“不方便”為由拒絕燃氣公司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也是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次,讓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代為簽字,也是違反合同義務。煤氣公司對住宅的檢查是煤氣公司和住宅之間的合同協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燃氣公司對甲的檢查只能由甲確認並簽字,或由甲書面委托他人代為簽字。本案中,工作人員委托他人代為簽名,類似於前述的“甲委托他人書面簽名”

綜上所述,我認為,壹家不給燃氣公司工作人員查看燃氣安全情況的便利,要求工作人員代為簽字,屬於違約行為;其次,工作人員勸說鄰居B簽約也屬於違約行為,因為B不是燃氣公司與A的供氣合同中的壹方當事人,可以認定為無權代理人,對這個檢驗證明沒有影響;同時,工作人員的這種行為也應該屬於違反職責,也應該受到公司內部的處罰(不知道多少處罰)。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安全事故,A和工作人員都有責任,原則上應該各負壹半責任,但實際操作中,法院可能會根據不同的法律事實作出不同的處理。

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應該拒絕代簽,並公布A拒絕檢查的情況,並請鄰居B作證,或者書面記錄A拒絕接受安全檢查。這樣,即使A不簽字,也是A自己的責任,燃氣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義務人的責任,但是A的不配合使其無法履行義務,所以發生安全事故也應該是A的責任(除非燃氣公司自己供氣有問題)。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妳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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