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行人在道路上行駛有相應的引導規則。首先,由於道路交通的設置考慮到了行人和機動車在速度和力度上的懸殊,為了方便快捷的通行,為行人設置了專門的道路。除特殊情況外,在建工程妨礙行人或機動車道正常行駛的,壹般要遵守法律。行人走人行道,機動車走機動車道。不會互相幹擾。尤其是行人和機動車相遇的時候,比如過馬路,這個時候車輛和行人都有可能遇到,如何處理是安全的關鍵。所以法律制定了紅綠燈。對於路口,要按照紅綠燈行駛,不要闖紅燈,或者沒有紅綠燈的時候,確認安全後通過。這也是為了滿足某些路段沒有紅綠燈或交通道路時的註意事項。那麽行人應該遵守法律,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他們違反了規定,他們可能會被交警發現,給予警告或罰款,也是為了起到警示作用。因為在特殊情況下,走在路上過馬路看綠燈的行人是不負責的,否則可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設有專用車道的道路,在專用車道內,只準指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第六十壹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橫穿、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