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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通行紅綠燈的相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 *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交通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燈、非機動車燈、人行橫道燈、方向指示燈(箭頭燈)、車道燈、閃爍警示燈、公路鐵路交叉路口燈。例如:

1.機動車交通信號燈:機動車交通信號燈由綠、黃、紅三種顏色組成。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任何車輛不得通行。

2.車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由綠色箭頭燈和紅色叉燈或紅色箭頭燈組成。綠色箭頭燈亮時,允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當紅色叉燈或紅色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3.行人過街信號燈:行人過街信號燈由綠燈和紅燈組成。綠燈亮時,允許行人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或在道路中心線等候。交通信號燈規則:第壹條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方便交通,維護交通安全,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機關、部隊、團體、企業、學校的人員、車輛駕駛人員、公民和所有臨時進出城市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則,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條機關、部隊、團體、企業、學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客,不得強迫或者縱容駕駛員違反本規則。

第四條遇有本規則未規定的情形,車輛、行人必須在不妨礙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條駕駛車輛、駕駛或者騎行牲畜,必須在道路右側行駛。

第六條未經當地公安局同意,不準占用人行道、車道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七條鐵路與街道交叉路口必須設置護欄等安全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 *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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